用工单位辞退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被赔偿85万元
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或公司集团化,越来越多企业在各地开设分公司。为快速完成异地分公司的筹建和用人的需求,母公司一般会从总公司派遣人员到分公司开展工作,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由派遣公司向各地分公司输送人才。那么当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违反相关制度或者不胜任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有权辞退呢?如果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2011年4月12日,何某入职深圳某集团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劳动合同约定,何某同意在该集团公司下属各地分公司从事销售的工作,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5年9月何某受公司指派到长春分公司开展销售工作,并且由长春分公司为其发放劳动报酬。
2016年1月由于北方天气寒冷何某为南方人不适应气候一直生病,并请了病假。2016年1月16日何某病假期满后,未到公司办理销假。长春分公司以“多次通知到岗,拒不到岗,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做出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过EMS给何某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何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某集团公司应向何某支付赔偿金85690元。(8569*2*5,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69元)。公司不服仲裁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何某未按规定销假,也就说明他没有出勤是没有合理原因的,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应当认为旷工,且连续旷工超过三天。长春分公司是下属单位更是实际用工单位。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侵害用工单位权益的情况下,其依法向何某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何某陈述其2015年9月被派遣至长春分公司工作,但是劳动合同是与深圳某集团公司签订,长春分公司无权辞退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长春分公司应向他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一、原告深圳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69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何某是与深圳某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深圳某集团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何某为被派遣至长春分公司工作的派遣工,长春分公司是用工单位,可以将何某退回深圳某集团公司,但是无权辞退他。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某集团公司应向何某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用工涉及到三方主体,用工单位对派遣工不满意或者工作需要的调整,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召回派遣工,或者改变派遣工的工作岗位,但无权辞退,虽然辞退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派遣单位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务派遣工的薪酬待遇、五险一金、劳动关系都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与用工单位只是存在间接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无力承担是,才由用工单位负责。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都不愿承担,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起诉至仲裁,要求履行支付义务。
编辑@小瓶子大职场